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原血吸虫病流行区的血吸虫病疫情的预警处理工作。
2.启动预警处理工作
2.1 预警工作的启动条件
2.1.1 凡在一个镇范围内,一个查螺季节出现有螺面积达到以下范围时,视为血吸虫病预警,应启动预警处理工作:
(1)在原流行地区出现有螺面积大于5000m2以上时;
(2)在原非流行地区出现有螺面积大于10000m2以上时。
2.1.2 在钉螺有可能孳生的区域内,出现输入性血吸虫病者时。
2.2 预警工作的终止条件
2.2.1 在采取预警处理措施后,有螺面积下降90%以上。
2.2.2 对输入性病人进行有效治疗,病人的病原学检测结果3次均转阴。
3.预警响应
3.1 螺情核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现螺区后应立即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报后,于24小时内指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开展螺情核实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确定有螺范围和面积。
3.2 样本采集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场采集钉螺样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感染性鉴定。
3.3 钉螺解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对送样的钉螺进行解剖检查。如鉴定为感染性钉螺,即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并将结果反馈至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反馈结果以及相应的建议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此基础上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上海市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3.4 输入性血吸虫病病人的发现及核实经主动或被动侦查,发现非本地感染的各种类型的血吸虫病可疑病人,经区(县)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对阳性者送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诊断和治疗。
3.5 病例报告由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的要求进行病例的网络直报。
3.6 信息报告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核实情况在2小时内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钉螺感染性的检测结果在2小时内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并反馈至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反馈结果在2小时内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