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调查:在疫点所涉及镇开展水位、降雨量、气温、自然灾害、人、畜流动情况、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等相关因素的调查。
5.疫情回升相关措施
出现符合本预案启动的标准任何一项者,按照《国务院血防办关于印发<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和传播控制地区疫情回升评估与处理方案(试行)>的通知》的相关标准,即可认为该区(县)血吸虫病疫情回升,须按照《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和传播控制地区疫情回升评估与处理方案(试行)》的相关要求进行逐级上报,并在扑灭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后,严格按照《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和传播控制地区疫情回升评估与处理方案(试行)》中的有关要求开展进一步的整改工作。
6.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成立应急专业队伍,实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
市、区(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血吸虫病防治专家资源库,并按突发疫情的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指导开展疫情处理和血吸虫病人救治工作。
6.2 物资保障
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做好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物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应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补充更新。储备物资应包括:
(1)人、畜抗血吸虫药物:吡喹酮、蒿甲醚、青蒿琥酯。
(2)灭螺药品:氯硝柳胺及(或)其它灭螺药物。
(3)防护药品:防护油、防护膏、漂白粉、漂白精等。
(4)检测试剂:血清学诊断试剂及相关器材等。
(5)设备及器具:灭螺机、显微镜、解剖镜、病原学检查器具等其它与调查、检测相关的设备和器具。
6.3 技术保障
6.3.1 培训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管理培训,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相关的技术培训。
6.3.2 演练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血防工作实际,制定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演练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本预案由上海市爱卫会与上海市卫生局共同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