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病人救治:出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深入突发疫情疫点开展血吸虫病病人的排查工作,并将发现的血吸虫病病人送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进行进一步的诊治,控制疫情的蔓延。
4.1.2 预防服药:根据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同期有疫水接触史的人群进行早期预防性治疗,防止急性血吸虫病发生。早期治疗的药物可根据接触疫水后的时间来选择:接触疫水后1周者可使用青蒿琥酯,2周者可使用蒿甲醚,4周者可使用吡喹酮。
4.1.3 环境处理:在发生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地区,在易感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划定安全生活区;对疫点及其周围有钉螺孳生的环境,用氯硝柳胺杀灭尾蚴和钉螺,喷洒剂量为2克/平方米,浸杀剂量为2毫克/升;有条件时,采用环境改造灭螺的方法彻底改造钉螺孳生地,消灭钉螺。
4.1.4 健康教育:在有螺镇的范围内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迅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血防意识,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所采取的控制措施。要求中小学生知晓率>95%,正确行为形成率>90%;村民知晓率>85%,正确行为形成率>80%。
4.1.5 安全用水:要求居民在划定的安全生活区内取水。对饮用水源可能含有血吸虫尾蚴的,饮用前要进行卫生处理。方法为每50公斤水加漂白精0.5克或漂白粉1克,30分钟后方可饮用。
4.1.6 粪便管理:对病人、病畜的粪便进行灭卵处理,方法为50公斤粪尿加尿素250克拌匀,储存24小时以上。
4.1.7 个人防护:教育群众尽量避免接触疫水,必须接触疫水者应在下水前涂抹专用防护剂,穿戴防护用具。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在现场开展防治工作时应注意个人防护。
4.2 流行病学调查
突发疫情的调查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防疫部门具体实施。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防疫部门接到突发疫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
4.2.1 个案调查:对所有急性血吸虫病病例逐一进行个案调查,同时对在患者感染时间前后各2周内,曾经在同一感染地点接触过疫水的其他人员进行追踪调查。调查人员应及时将“上海市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附表1)录入数据库,通过传染病报告系统上报,同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4.2.2 疫点调查:根据个案调查线索确定疫点,在疫点及其周围进行钉螺和感染性钉螺调查(附表2),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水体感染性测定;对疫点所涉及的行政村进行常住居民以及家畜接触疫水情况调查,并开展疫点所涉及行政村本地居民、疫点所涉及镇疫区来沪流动人口和家畜的查病、治病工作。有螺村本地居民及有螺镇疫区来沪人员受检率>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