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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和《上海市血吸虫病疫情预警处理预案》的通知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地区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判定标准与分级:

  2.1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视为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启动应急处理工作:
  2.1.1 在原流行区范围内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或有感染性钉螺分布;
  2.1.2 在非血吸虫病流行区(县),发现有钉螺分布。
  2.2 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终止应急处理工作:
  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后,连续1个月无当地新发血吸虫病病例,钉螺分布环境已经得到有效处理(通过药物或环境改造灭螺后,使钉螺平均密度控制在0.01只/0.1平方米以下)。

3.应急响应

  3.1 突发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3.2 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
  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如在2个以上相邻流行区(县)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有蔓延的趋势;或在1个非流行县(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3.3 应急组织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发生后,根据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县)卫生、财政、农业、水利、宣传、教育、公安以及爱卫办等有关部门组成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管理、指挥和协调;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血吸虫病医疗救治、疫情控制和调查评估等相关工作。

4.紧急处置

  4.1 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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