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六、银行账号的登录
  (一)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于纳税人开户时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账号,手工填登的,应当盖章。纳税人应当自开立账户15日内将账号报告税务机关。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账号,或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账号的,分别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或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七、临时税务登记
  (一)临时税务登记的有效期限
  1、承包租赁经营的,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租赁期。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
  (二)临时税务登记的管理
  1、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管理。临时登记户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转办为正式税务登记。对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的纳税户,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当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八、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一)本着节约的原则,这次换证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和副本塑套。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6〕022号),本次换证工本费的收取标准为:一组20元(包括正本内芯、副本内芯)。自8月20日起新办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每套40元(包括正本内芯、正本外框、副本内芯、副本塑套),变更及补证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按每项10元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2006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换发新证的,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近期新办登记的,可先发老证(收费),后换发新证(不收费)。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关于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沪财预[2006]22号)执行。各分局对免交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情况要做好台账,并于每月10日前报受理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