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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1号)


  (7)《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0号)第七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9)《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两高、司法部公告第2号)第五条: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考务工作。

  (10)《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司法部令第74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11)《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7号)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1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条第二款: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1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三条第二款: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4)《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15)《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二、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司法厅劳教局及各劳(少)教所
  执法依据:共5件

  (一)法律3件

  (1)《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五条:劳动教养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建立,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建立。

  (2)《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行政法规1件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劳动教养场所,是对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机关,是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也是特殊事业单位。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1983〕公发劳66号)第一自然段:公安、司法两部完全拥护中央关于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决定。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84〕公发(治)52号):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负责,并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对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的审批工作。

  《司法部关于将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移至劳动教养场所收容教养的通知》(司发通〔1996〕0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决定将按照《刑法》第十四条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移至劳动教养场所收容教养,……

  (三)部门规章1件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司法部令第21号)第三十五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物质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五种。

  附件6:
福建省财政厅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财政厅
  执法依据:共41件

  (一)法律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行政法规13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核实,报省财政厅(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省财政厅(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二款: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政〔1995〕综70号)第二条: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免税,应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送省财政厅审批。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在呈报减免过程中,要征求当地财政部门意见。

  (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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