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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1号)


  (2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第四条: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2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第五条: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2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5年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4号)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一、农、林、牧、渔业…… 1€中低产农田改造。

  (2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3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6)《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3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第十八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先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准。根据隶属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5〕983号)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为注册登记初审机构,负责当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27)《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8 号)第十二条: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28)《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5年5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一条:……1、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29)《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0)《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第十四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机关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1)《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1号)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3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3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33)《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4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

  (四)省政府规章2件

  (1)《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8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五)规范性文件5件

  (1)《福建省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1〕22号)第五点: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年度计划总量和分行业(类别、专项)计划及主要项目计划草案,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引导基本建设投资需要,经与省财政厅协商衔接,在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编制,报省政府研究同意后,编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及省级部门预算,与省级预算草案同时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2)《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闽政办〔2001〕42号)第八条:省级前期经费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统一安排。

  (3)《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2〕29号)第六条:省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督促、指导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4)《福建省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原省计委闽计高计〔2002〕106号)第十八条:工程研究中心建成后,由中心主管部门、单位对项目法人提出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正式向省计委提出验收申请。省计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大纲》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授予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牌匾。

  (5)《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试行)》(原省计委、省财政厅闽计政策〔2003〕17号)第三条: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从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一定金额的促进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用于扶持实施项目成果转化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计划单列市外)落地形成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称:福建省国防交通战备办公室

  执法依据:共2件

  行政法规2件

  (1)《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第七条: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二)规划本地区国防交通网路布局,对本地区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参加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

  (2)《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4年1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9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附件2: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执法依据:共11件

  (一)行政法规5件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2)《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第三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6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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