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的40%至5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一般不超过 5000元。具体救助比例由试点区确定。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医疗费用重点补助。
(三)精简退职老职工享受原工资40%救济人员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补助三分之二。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人员、外侨、归侨、台胞救济人员、下乡知青因公致残或病残、地震截瘫救济人员以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优抚救济事业单位的收养人员(不含自费人员)等原民政救济对象的医疗费用仍按原标准予以报销 (补助),但不得低于其他对象的救助标准。
(四)核定医疗救助资金时应剔除以下费用:
1.一般门诊发生的费用(一般门诊救助文件下发后按文件规定执行);
2.应享受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
3.应该或已经由所在单位为其报销和补助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医保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
5.慈善部门和社会各界互助帮困给予救助的资金。
六、城市医疗救助试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试点区要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并通过市财政补助和区县财政拨款及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1.各试点区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2.市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医疗救助资金对试点区进行适当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二)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要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实施步骤
(一)成立机构。各试点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以上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审核、管理、监督工作。
(二)调查摸底。各试点区要认真开展详细的调查摸底工作,统计救助人数,测算所需资金。
(三)制定方案。各试点区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各地要在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中规范申请、调查、审核、审批程序,保证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
(四)实施救助。各试点区要依据当地政府批准的方案,从2006年8月份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