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三)城镇特困救助的家庭成员。
(四)由试点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三、救助病种
一般门诊救助办法另行规定。
大病救助(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原则上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1]321号)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1] 320号)的规定范围执行。具体病种由试点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救助对象患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的,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救助。
四、救助方式
(一)各试点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上级定点医疗救助综合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降低收费标准;
2.一般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另行发文规定);
3.大病医疗费用补助;
4.日常用药定额补助或开设慈善药店(柜台)。
(二)首诊到社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各试点区可酌情设立1至3所医疗救助定点综合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稳固的双向转诊定点协作关系,开展对城镇低保对象等贫困人员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确实无法医治的出具转诊证明,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批准后,可向专科医院转诊。
(三)危急重症病人来不及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可直接到定点综合医院就诊,其家属应在病人就诊之日起一周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予以救助。
(四)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面向低保对象的平价药店、慈善医院(病房)等,缓解救助对象看病难问题。
五、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在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期间参照医保管理办法,符合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但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城市医疗救助。
1.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0%至 4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一般不超过 3000元。具体救助比例由各试点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