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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主任由李朝兴兼任,副主任由市电力公司总工程师赵鹏兼任。
  各成员单位的分工是:
  (一)市经委: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建设与电力设施相关的信息沟通。
  (三)市建委:联合有关部门治理规范在电力设施防护区内的无许可施工作业。
  (四)市农委:指导协调有农业的区和各县治理危及、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相关工作。
  (五)市市容委:负责各类广告牌及辅助设施与电力安全相关事宜。
  (六)市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
  (七)市工商局: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从事非法收购电力器材的废品收购站。
  (八)市财政局:保障、加大电力设施保护行政经费的投入。
  (九)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威胁电力设施重大隐患整改的监督和事故处理。
  (十)市国土房管局:依法查处影响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乱建的用地项目。
  (十一)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解决树线矛盾。
  (十二)市电力公司: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威胁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提供相关信息;加强技术防范,提高电力设施防护能力;警企联合,打击盗窃电力设施犯罪行为;广泛宣传,提高全民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
  (十三)市市政工程公司:负责市政建设施工中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事宜。
  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三、治理重点
  (一)未经许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
  (二)高压线路走廊违章建筑、违章作业;
  (三)重要变电站围墙无脉冲电网等技防设施;
  (四)盗窃、破坏电力设施;
  (五)高压线路走廊影响安全距离的树木;
  (六)变电站周围垃圾场;
  (七)养鱼池淹泡电力设施;
  (八)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主要是指吊车碰线、刨缆等)。
  四、治理步骤
  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治理活动自即日起至 2006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阶段(9月15日前)
  1.宣传发动。在组织各单位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电力设施光荣,损坏电力设施可耻,盗窃电力设施有罪,抓获犯罪分子有功的强大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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