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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电信服务收费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通知

  同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近期,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将重新调整本地网营业区内固定电话拨打本地移动电话通话费计费单元和资费结构,具体方案将另行下达。
  三、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国内长途电话通话费、国际长途电话及台港澳地区电话通话费、移动国内漫游话费和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采取最高限价形式,实行资费上限管理。其资费上限标准暂按现行资费标准执行,企业在不突破上限标准之下自主制定具体标准,并按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信部联清〔2005〕408号)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将视市场情况适时降低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重点是落实中山、东莞等市固话本地网营业区划分的调整工作。
  四、整顿电信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一)清理电信资费套餐。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清理并停止执行以下资费套餐:设计过于复杂、用户难以理解和容易误解的资费方案;与主打资费方案有明显冲突的资费方案;由于信号交叉覆盖等原因导致技术上不能很好实现的资费方案。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的短期促销、资费套餐、大客户优惠、用户积分等资费方案,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实施。
  (二)规范电信服务的市场收费行为。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收取手机号码选号费、占号费;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不得在未与用户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与用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费方式、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收费项目和服务项目;禁止价格歧视、价格欺诈以及对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资费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行为。
  (三)做好电信资费告知和明示工作。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计价检〔2002〕1227印发,粤价〔2002〕246号转发)做好电信资费的明码标价工作。电信服务明码标价内容包括:服务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原则及批准文号等。禁止未明示收费方式和资费标准的强制收费行为,如通过免费试用方式开展业务时,在免费试用期后,未经用户提出或确认的电信业务,电信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开通并强制收费;在提供包月类、订阅类、短信竞猜类信息服务时,未经用户申请或确认的,不得强制向用户收费。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确保相应收费标准完整、公开、透明,让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四)建立通畅的服务退出渠道。用户申请暂停或终止某项特定的服务时,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积极配合予以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退出门槛予以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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