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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问责办法的通知

  3、不依照规定程序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措施不力,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四)在经济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承诺优惠政策或给予信用、经济担保的,或不讲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严重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2、违反省、市、县经济发展环境有关规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3、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资产交易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等财经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六)治政不严,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七)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有其他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的。

第三章 问责的程序

  第八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影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进行投诉,可以采取口头、书面和电话方式。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被投诉对象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投诉问题的办理。
  (一)对当面或电话投诉的: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问清情况,如实记录。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已被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投诉。
  (二)对通过信函进行投诉的:应逐件认真登记,确定是否受理。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投诉者已被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根据投诉问题的性质、内容和管辖权限,及时交办、转办或明确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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