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责令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六)当年年终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
(七)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视具体情况,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进行问责。超出其权限范围的问责方式,应提出处理意见,移送或报请相应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章 行政问责范围
第七条 行政问责对象在其职责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一)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1、县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2、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或一个时期内县政府中心工作应由其承担的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未认真执行县政府的指示、决策及上级有关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县政府整体形象及工作部署的;
4、对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议案或县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提出的意见不办理或不认真办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误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2、因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
3、瞒报、虚报、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4、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职责而耽误行政相对人办事的;
5、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6、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问题,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出现严重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1、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2、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