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直属一级主体共237个(其中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8个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17个),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直属二级主体共957个(其中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52个)。
2行政执法依据:全市65个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涉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共计2203部(不含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法律258部、行政法规459部、部门规章1012部、地方性法规161部、市政府规章313部。
3行政执法职权:全市65个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共具有行政执法职权8735项。其中:行政许可699项、行政处罚5928项、行政强制253项、行政征收61项、行政给付5项、行政确认168项、行政裁决15项、其他行政执法职权1606项。
(二)公布的方式和要求。
1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摘要;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的具体条文。
2市有关部门要于2006年8月10日前,在各自网站(页)上公布本部门已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的具体条文。
3各区、县政府要在前期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区县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进行审核确认,并在2006年8月底前对外公布。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依据动态管理机制,今后如遇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相关部门及区县政府应及时调整相应的行政执法依据,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具体报送程序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制定。
二、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要求
通过已开展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工作,从侧面反映出本市行政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一些法定职权没有具体执法程序和标准,保障行政执法的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缺乏落实行政执法职责的长效机制等问题。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继续按照《若干意见》和市政府要求,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使本市的行政执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在部门内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最终清理结果,对已开展的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工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规范,使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真正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在干部轮岗交流、工作交接时,要把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等作为一项重要交接内容,提高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熟知岗位职责、熟知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熟知执法权限、熟知执法程序及其环节之间的关系、熟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市政府将结合依法行政的评价考核于 2006年11月底前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