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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06]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对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进行了认真的梳理确认,并开展了分解执法职权和确定执法责任工作。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布本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
  (一)清理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情况。
  1行政执法主体:全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共65个(其中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个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2个),具体是: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北京市地方海事局、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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