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1、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围绕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积极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市)乡财政体制等改革。切实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大力推动乡村民间组织和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广泛实行委托服务制,大量减少县级政府在乡(镇)一级所设立的垂直控制、上下对应机构,将县(市)级政府服务农业的公共活动通过委托方式交给乡(镇)政府和民间组织办理,逐步将乡(镇)机构不能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推向市场。
2、推进农村化债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禁止区、县(市)和乡(镇)政府违规购买或更新小轿车、新建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禁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3、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生产、市场中介、产品销售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经营、利润分成、共同发展的农民合作新机制。积极发挥各级供销社等农村服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利用现有网络、业务、技术、设施和贴近农民的优势,加快整合现有行业协会和经纪人资源,围绕特色产业组建产、加、销一体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拓宽经营领域,提升发展档次。
(五)优化城乡资源配置
1、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市、县(市)、乡(镇)的职责和权利,加快规划、建设、城管和环保等部门职能向农村延伸,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强化农村社会服务。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合理调整行政区划,稳妥推进镇村撤并。加快中心镇建设,适当扩大中心镇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辐射、带动作用。
2、落实土地优惠政策。调整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政策,在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按照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民持股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折股给农民,促进建设用地集中开发。建立村发展留用地政策。在制定村镇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工业或第三产业等村办企业用地,引导和鼓励相对集中发展村办企业。建立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的政策。鼓励各区、县(市)积极试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政策,允许县(市)、乡(镇)将村屯调整归并中新整理出的土地指标在本区域平衡使用。对进入集中居住区建房、购房的农村居民,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六、新农村建设的体制机制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
成立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与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负责全市新农村建设重大决策、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调度指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各区、县(市)也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工作规划和实施细则,扎实推进本地区新农村建设工作。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1、整合资金。市、县(市)两级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同时整合各项涉农资金和部门(建设、教育、卫生、民政、环保等)管理资金,吸引和带动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新农村建设。
2、整合政策。建立和完善农村产业发展、村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和户籍改革等各项政策,简化涉及新农村建设的项目审批程序,减免各项规费。以县(市)为单位制定具体扶持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3、整合力量。城市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村镇规划建设,按时完成村镇规划编制工作;交通部门要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卫生、建设、环保及各涉农部门要抓好“六改四清”工作;电力、电信和广播电视部门要做好中心村及自然屯的通电、通信、通有线电视工作;扶贫办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简化贷款手续。继续实施城乡对口帮扶,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实施意见。建立国家公务员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激励机制和全社会共建新农村的推动机制,形成社会各方关心支持新农村建设、广大农民积极投身新农村建设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