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哈发[2006]12号 2006年7月20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政府为主导,以农民为主体,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以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加大资金投入,建设现代农业,加强基础建设,发展社会事业,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农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新农村建设的原则
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推动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断创新农村体制机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必须坚持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依靠农民劳动、国家扶持和社会参与,使新农村建设成为全市的共同行动。
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社会保障向农村覆盖为战略重点,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统筹城乡发展、服务“三农”的新体制和较为完善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公共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努力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到2020年,全面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城乡体制对接、城乡空间布局合理、城乡社会发展同步和城乡社会保障并轨,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
(二)具体目标
1、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加快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农业产业化体系,初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力布局,提高农业整体竞争力和效益水平。到“十一五”期末,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0%,农牧渔业标准化率达到80%以上,养殖业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55%,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30%。
2、农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十一五”期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递增7%,其中非农产业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农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
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强。到2010年,全部乡(镇)和行政村通硬质(砂石以上)公路,通客运班车;村村通电;农民住房84%实现砖瓦化,居住环境更加舒适;城乡联网供水率达到50%以上,95%以上农民用上清洁饮用水;农民生产生活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广播电视和宽带网络基本覆盖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90%,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0%以上,基本消除畜禽粪便、生活垃圾和污水污染,农村生活环境明显改观。
4、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巩固和提高农村教育“普九”成果,到2010年,15周岁以上青年平均受教育9.5年(九年义务教育加半年职业教育),45周岁以下农民至少掌握一项生产技能;建立较为完善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和疾病预防体系,每千人医生数和床位数分别达到2.5人和4.0张;健全农村计划生育网络;卫生乡村达标率达到70%以上;村文化阵地普及率达到100%,建成一批示范性村落文化中心;加快发展农村老年休养、娱乐、教育、康复事业,残疾人生产生活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