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废旧木材回收利用机制,实现木材资源循环利用。规范废旧木材的回收管道,建立废旧木材和废旧木制品回收、加工、利用体系,尽快培育木材旧货交易市场及旧家具交易市场;各县区加快建设餐具消毒中心,建立相应的配套设施,包括筷子的消毒使用及回收,不具备建立餐具消毒中心的地区,应推广使用一次性竹制品筷子以代替一次性木筷,逐步禁止一次性木筷的使用;开展废旧木材分类回收和再生利用试点,实施废旧木材再生利用产业化工程,重点做好建筑木料、废旧木家具、一次性木制品和木制包装物的回收使用和再生利用,提高木质材料的回收利用水平。
(四)发展木材代用,优化木材消费结构。提倡、鼓励生产和使用木材代用品,优先采用经济耐用、可循环利用、对环境友好的绿色木材代用材料及其制品,减少木材的不合理消费。积极发展农作物剩余物、竹等资源加工产品替代木材产品,实施环保型代木工程。在制浆造纸行业中,要充分利用蔗渣、竹、草等资源做原料,减少对木材的依赖。在城市建设中优先选用可循环使用的非木质材料,推广使用钢、竹模板和脚手架等非木质施工器材;在林区推广非木结构建筑;在包装、运输业继续推广塑料、金属、竹材等非木质包装和木塑复合包装;在铁路和采矿业提高金属、水泥支护和轨枕的比例;在商贸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大力推广非易燃的木制品替代材料的使用,对已经或必须大部分或全部使用木制品材料的设施,在消防设施审查中应予以严格审查。限制以天然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和木制包装物的生产和使用,限制食品、饮料、酒类等消费品的过度木质包装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对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责任,不断完善木材节约和代用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要求,制订促进木材节约和代用的具体落实措施。要建立和完善木材节约和代用的信息统计及发布制度,充分发挥现有相关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木材节约和代用的政策标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木材节约和代用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研究制订《木材节约和代用发展规划》,并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要通过制订切实可行的发展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计划落实规划。要将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对生产、建设、消费等各个领域的木材节约和代用作出明确规定。依法开展木材节约和代用执法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浪费木材资源和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的管理规定,做好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做好相关人员的木材节约和代用标准、检验、认证的培训工作,按国家规定对木材节约和代用相关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就业准入。
(三)加强政策引导,加大技术支持力度。认真研究国家制订的鼓励、禁止和限期淘汰的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设备、产品指导目录。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等经济杠杆,鼓励发展木材节约和代用,限制不合理生产、使用木材和浪费木材的行为。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木材节约和代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对木材节约和代用的重点投资项目要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大力推广节柴灶等节能方式,积极扶持发展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减少薪材对森林资源的低值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