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调查统计和社会监督制度
1.各地要对施工企业被拖欠情况(拖欠的构成、形成的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共同研究建立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统计办法,统一调查统计口径。要监督施工企业严格按照《
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建市[2004]44号)规定的标准定期上报,逐步建立相关的国家信息统计和通报制度。对未上网申报的2003年年底前已竣工项目的政府投资项目发生拖欠,要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解决。对2004年以后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发生拖欠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社会项目发生新欠的,要引导相关企业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2.各地要按照《
信访条例》,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和工作机制,加强对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举报投诉的受理渠道畅通、职责分工明确、处理解决及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教育、交通、水利等部门要配合本级信访部门,认真处理好有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举报投诉。对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妥善解决。要引导农民工通过正常的举报投诉渠道追索欠薪,为农民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对采取违法手段讨薪的,要配合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3.各地要重视并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选择一些典型的拖欠项目,重点分析拖欠原因、相关责任以及解决办法,加强宣传和引导。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恶意拖欠,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六)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恶意拖欠的处罚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依据清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建筑业企业可暂停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直至清出建筑市场,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业主单位坚决不批准新建建设项目,对单位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对企业私招乱雇、非法雇用劳动力、签订不规范合同、不平等协议等用工行为,要依法处理。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清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切实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