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建立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
一是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
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的要求,从 2006年1月起,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二是在建设程序中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对于存在拖欠的业主,坚决停止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三是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继续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制度,积极探索“代建制”模式;四是加快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引入工程担保等制度;五是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逐步建立规范的劳务制度,实现专业及劳务分包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农民工,遏制“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六是各地要研究制订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执法队伍,逐步把防止新欠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
(四)加强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督办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欠力度。要克服松懈、厌战情绪,对不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的单位,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落实清欠工作检查督办制度,巩固清欠工作成果。继续坚持报告、通报等工作制度,各地每半月上报一次清欠工作报表,自治区清欠办要定期通报各市、县和各单位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进展相对滞后的市、县,要开展重点督查,逐项落实。各市、县对本地区剩余拖欠项目要逐项核实拖欠底数,确定还款数额和还款时间,制订有关工作方案,并于 2006年6月上旬报自治区清欠办。自治区清欠协调领导小组将于6月份对拖欠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偿还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督查;7月份对各市、县开展清欠工作和执行年度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偿还工程款滞后的市、县和单位要进行重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区重要媒体上曝光;10月份组织对全区各市、县及各部门清欠工作任务完成、防新欠政策落实及长效机制建立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验收。
3.各地要监督拖欠双方严格依法解决拖欠工程款,防止在偿还过程中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对发现涉及政府公务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对在2005年以前进入司法程序,有执行能力但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协助人民法院做好重点清理和限时执结工作。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案件,应带头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强对清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鼓励和支持律师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