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自治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2.认真接待受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清欠工作责任分工,继续扎实做好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的受理工作,投诉渠道要畅通。要继续落实好农民工工资问题投诉举报值班制度,及时妥善处理投诉案件。要加强2004年以来新建工程及在建工程的动态监控,建立跟踪督查制度,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稳定。
  3.健全和完善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出台的防止新拖欠的政策措施,并要积极探索建立预防新欠工程款工作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发生。
  (二)职责分工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05]107号)所确定的职责分工,积极开展清欠工作,确保清欠目标实现。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快清理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
  1.对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存在的工程超概算、结算时间长、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要采取措施尽快加以解决。对因工程超概算造成拖欠的项目,要提出处理意见。对因结算时间长造成拖欠的项目,要督促各方尽快完成结算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对因地方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拖欠的项目,由属地政府在2006年6月底前负责解决。
  2.对市政基础设施、教育、交通项目存在剩余拖欠的,属地人民政府要主动提出解决办法,督促落实还款资金。
  (二)集中力量基本解决社会投资项目拖欠
  1.各地对社会投资项目拖欠,要逐项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督促双方在2006年6月底前签订还款协议,并监督实施。对不能签订还款协议的,要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并在7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逐级上报建设部,建设部将失信单位名单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失信单位在土地招标、新上项目、施工许可、银行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要加以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清出市场。
  2.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的要求,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制定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以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政府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对因拖欠单位依法注销或破产而无法清偿拖欠工程款,原拖欠单位有主管部门的,要落实主管部门的责任,督促其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确实无法追偿的,依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核减或核销。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