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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化解乡镇债务的若干意见

  (三)降息减债。对乡镇所欠的民间个人高息借款,在同债权人协商的基础上,重新签订还款协议,从借款之日起,按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本息分离,不准将利息转本金。对过去已付利息的高出部分,要冲抵本金。
  (四)剥离债务减债。乡镇政府兴办的企业或以乡镇政府名义担保贷款形成的债务,企业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可将相应债权债务全部划转给企业,由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承担;企业已经关停或亏损严重的要依法按有关程序进行破产清偿。对乡镇过去兴办教育、交通、水利、卫生等公益事业所欠的债务,若其事权、财权、产权已上划,其债务也要随之划转。
  (五)核销减债。对债权单位已核销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按财会制度规定的程序予以核销;对于经核实,确实属于呆死账的,按财会制度有关规定的程序予以核销。
  (六)结对抵冲销债。对乡镇与往来单位或个人形成的三角债,在做好工作、协商自愿的前提下,动员债权债务人自愿结对,双方协商互抵,实行对口划转,相互置换,冲消乡镇负债额度。
  (七)部门扶持化债。对过去投入到乡镇的财政周转金,经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核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交通、水利、卫生、林业等部门要制定鼓励市县化解乡镇债务的扶持政策,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市县偿还乡镇债务给予补助。各金融机构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乡镇的不良贷款积极给予豁免或停息挂账;各级法院要积极支持乡镇回收债权还债。
  (八)财政奖励化债。从2006年开始,市县级财政每年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财政增收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专户,偿还乡镇债务。为了鼓励市县积极化解乡镇债务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要制定化解乡镇债务奖励机制,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各市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乡村道路的乡镇债务,按每年实际化解额的一定比例和化解乡镇债务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化解乡镇债务。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并实施。
  四、化解乡镇债务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乡镇债务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切实把化解乡镇债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对策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分解任务,落实责任。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化解乡镇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并把化解乡镇债务列入对市县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考核内容,签订年度化解债务目标责任书。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和乡镇签订年度化解债务目标责任。化解乡镇债务的日常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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