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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化解乡镇债务的若干意见

  二、开展债务核查,摸清债务底数
  摸清债务底数、核实债务类型是化解乡镇债务的基础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清理乡村债务的通知》(宁政发[2005]213号),各地要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认真做好乡镇债务清理核实工作。
  (一)全面开展债务的清理和界定。各地要组织力量对乡镇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摸清底数,对债务进行认真界定,确定是有效债务还是无效债务,是主体责任债务还是连带责任债务,是有能力偿还债务还是无能力偿还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单位债务,是政策性债务还是非政策性债务等。对于债务的认定,要以审计后的结论为主。
  (二)做好锁定债务工作。在清理界定的基础上,要以乡为单位张榜公示,对公示后确认无误的实有债务逐项分类进行登记造册,并经债权人签字。以县为单位建立乡镇债务数据库,连同登记造册签字表一并上报自治区化解乡镇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已经按照宁政发[2005]213号文件对乡镇债务进行清理登记的地方,要对照上述要求对乡镇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核实,缺什么环节补什么环节。清理、核实、公示、登记、签字、上报工作要在 6月底前完成。
  (三)进行检查审计。从7月份开始,自治区化解乡镇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审计、监察、农业等部门深入各市县进行检查。
  三、化解乡镇债务的具体措施
  对核实后的乡镇债务,要积极稳妥,分期分批,逐步化解。具体化解方式要实事求是、灵活多样,哪种措施适合本地乡镇债务化解的,就采取哪种措施,哪种办法得到基层干部和群众认可的,就采取哪种办法。各地要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大胆探索多种有效化解乡镇债务的途径和方法。
  (一)清收债权还债。对有能力缴纳的属于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符合政策规定的农业税及附加尾欠,要继续依法征缴。对财政供养单位的职工欠款和其他个人占用的公款,要限期一次性收回;对一次偿还有困难的要做出还款计划分期收回;调离原乡镇在本县域内工作的职工,由调入单位根据调出单位提供的欠款证明负责收回。对单位占用的乡镇款项,属县级部门欠款的,由县政府组织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限期收回;属其它单位欠款的,由乡镇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催促还款;对屡催不还的债务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单位之间形成的三角债,跨乡的由县组织清理,可采取债权债务人双方协商同意债权债务抵消的办法。对“走死逃亡”的无效债权要按照有关程序做好账务核销。
  (二)变卖资产还债。对外单位和个人占用的乡镇资产,符合处置条件的,通过资产评估后,予以处置,收回资金用于还债。对乡镇所属的企业、基地、撤乡并镇后闲置的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等,要实行乡镇所有、县里统管的办法,统一评估,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盘活存量资产,所得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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