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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化解乡镇债务的若干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化解乡镇债务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2006]74号 2006年6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乡镇债务较重是当前农村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年来,虽然各地在清理化解乡镇债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乡镇债务涉及面广,形成原因复杂,解决的难度大,目前,不少乡镇债务负担沉重,长期不能化解,已成为困扰我区农村基层干部和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为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现就我区切实化解乡镇债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化解乡镇债务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 2006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党发 [2006]8号),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强化农村基层政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宗旨,以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强化监管为途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积极化解,稳步推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从2006年开始,力争用3年-5年的时间将全区乡镇债务予以化解。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任务目标,总的要求是每年化解20%-30%。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县为主的原则。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制定分阶段化解的目标,积极稳妥地开展乡镇债务化解工作。
  2.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要严格依法办事,完善政策规定,规范操作行为,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加以推进。坚持先群众后干部,先个人后单位,先还本后付息,严禁借新债还旧债。
  4.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依靠群众,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化解乡镇债务工作。债务的清查、化解债务方案的制定、审核结果的确认,都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认可,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杜绝强行逼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落实债务主体,严禁把债务平摊到农户,防止把一些不合理的债务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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