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起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八)依法对县(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研究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十)承办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州国资委内设3个职能处,即综合处、企业资产管理处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一)综合处
协助处理机关的日常工作;协调直属事业单位的相关工作;根据《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独立董事的协调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所出资企业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等人选的考察推荐工作;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二)企业资产管理处
研究起草有关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草案);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监督及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和备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及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出资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评估、登记、划转和转让等工作;负责州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监督及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协助省财政厅行使对评估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核定人员编制20名(含2名工勤编制),所需编制由州财政局企业二处、清产核资办各划入5名,州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划入1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