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6〕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委〔2004〕49号),设立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为州人民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与州财政局合署办公。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国资委代表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州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州属企业(含地方性金融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参与所出资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工作;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动所出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州人民政府向所出资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州人民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独立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编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预算报告;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的监缴。
(六)对所监管国有资产收益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