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机构从药人员情况表
(四)医疗机构药品仓库、药房设施设备情况表
医疗机构应对其备案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医疗机构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发给《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备案证明》。备案号格式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编制。
格式为:济食药监用药备字+〔4位年号〕+县(市)区代码+4位顺序号。
县(市)区代码:1、市区;2、历城区;3、长清区;4、章丘市;5、平阴县;6、济阳县;7、商河县
第七条 医疗机构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从药人员发生变更的,自换发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备案程序到所在地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八条 《
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时限进行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0日起实施。
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备案证明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使用药品备案号:
备案有效期至:
备案机关:
年 月 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备案编号
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备案表
医疗机构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 报 说 明
1.备案表应内容准确、完整,不得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