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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医疗机构从药人员情况表
  (四)医疗机构药品仓库、药房设施设备情况表
  医疗机构应对其备案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医疗机构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发给《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备案证明》。备案号格式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编制。
  格式为:济食药监用药备字+〔4位年号〕+县(市)区代码+4位顺序号。
  县(市)区代码:1、市区;2、历城区;3、长清区;4、章丘市;5、平阴县;6、济阳县;7、商河县
  第七条 医疗机构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从药人员发生变更的,自换发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备案程序到所在地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八条 《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时限进行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0日起实施。

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备案证明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使用药品备案号:

  备案有效期至:

  备案机关:

  年 月 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备案编号
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备案表
  医疗机构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 报 说 明

  1.备案表应内容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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