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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各医疗机构:
  我局根据《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修订)(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规定制定的《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备案办法(试行)》已经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5月10日起施行。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五日

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备案管理,根据《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修订)(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诊疗业务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的备案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加强对使用药品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 诊疗业务中需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30日内填写《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备案表》(见附表),到所在地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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