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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三、我省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健全和完善各项文物保护制度。认真做好《广东省文物保护“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核定公布,以及全省文物普查登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规范档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藏品规范档案、馆藏文物鉴定、文物安全防范等各项基础工作。充分发挥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和文物鉴定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大型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博物馆登记,重大文物事故责任追究,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制定,文物保护方案评审,文物保护奖励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大力推进重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和文物示范单位建设,带动全省文物事业发展。抓好全省文物保护示范单位建设和省博物馆新馆、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开平碉楼与村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程、河源石峡恐龙遗址公园、曲江马坝人遗址公园、南越国宫署遗址公园、虎门炮台遗址公园等重点项目建设。大力抓好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完善红色景区设施,使之成为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抓好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建设,评选一批优秀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三)大力加强省内外、境内外文物合作,优势互补,整合资源。整合博物馆的陈列展览资源,减低运作成本,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继续完善“广东流动博物馆网”。加强粤港澳交流与合作,整合三地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发挥各自特色,优势互补,共同打造岭南文化品牌,促进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主动开展全方位、多渠道和多形式的泛珠三角合作,建立区域历史文化资源合作的新模式。认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文物保护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积极组织文物出国展览或国外文物来粤展览。
  (四)大力推进文物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文物部门自身建设。确立以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完善省、市、县(区)三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广泛建立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加强文物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明确当地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及职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有专门保护机构或有专人管理。切实加强文物部门自身建设,做好人才规划、培养、使用、配置与管理工作,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有权威的专业队伍。
  (五)大力构建文物安全防范体系,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安全意识、防范意识、责任意识,严密防范文物犯罪行为。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文物局《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积极建立文物系统博物馆等单位安全责任制和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做到措施到位、制度到岗、责任到人,完善博物馆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设施,推进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达标工作。各级文物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强对古玩等文物市场的管理,打击文物盗窃、盗掘、走私和非法交易等犯罪活动,确保文物安全。
  (六)大力推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快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利用规划,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整合、开发和利用各类文化遗产资源,合理配置各类旅游服务设施,坚决遏制对文物造成破坏的乱建设、乱开发行为,防止擅自改变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和不合理开发造成破坏文物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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