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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粤府[2006]7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已印发给你们。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上述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发[2005]42号和国办发[2005]18号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重点阐述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全国各地今后一段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总体目标和需要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并对有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是国家指导全国各地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重要举措,是指导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国发[2005]42号和国办发[2005]18号文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加快文化大省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科学发展,具有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要切实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粤发[2003]15号)和《广东省文化大省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从广东实际出发,总揽全局,统筹兼顾,做好我省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
  广东是岭南文化中心地,古代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中国近现代民主革命策源地,文化遗产非常丰富。这些文化遗产是广东人民文明与智慧的结晶,是岭南历史发展的见证,是祖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的宝贵财富,是爱国主义教育最为生动和形象的教材。全省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发掘、抢救、保护宝贵的文化遗产资源,力争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基本完成全省文物保护各项基础工作,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本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使全省珍贵或濒危的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力争到2008年,完成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目录清单,制定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立保护资料档案、数据库及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健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培养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研究和管理的专门人才队伍;对已进入国家和省级名录的项目实施全面、系统的抢救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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