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出国(境)培训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出国(境)培训团组应首先选用国家外国专家局确认的境外培训渠道,也可自行联系国外知名大学、科研单位和对口企业接待。严格禁止中介转包、倒卖培训团组、克扣培训经费等行为,严格按照计划批复的国别和境外接待机构执行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坚决杜绝通过旅游渠道接待出国(境)培训团组。
八、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经费的管理
出国(境)培训团组及人员的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印发的《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外字〔2001〕1649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文件的规定。任何组团部门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准从中牟利。境外费用凭国外接待机构出据的正式发票核销。国际机票应到吉林省外国专家局印发《关于重新确定购买国际机票定点售票单位的请示》(吉外专字〔2005〕第55号)文件指定的售票点购买国际机票,凭该购票点出据的发票和机票原件核销。
九、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的项目总结及效果评估
出国培训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组团单位在出国(境)培训团组回国后的1个月内,向市外国专家局提交培训总结。培训总结包括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境外接待单位、培训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同时对培训方式、培训内容、授课质量、接待服务等方面进行评估。对培训质量不高、培训效果不明显的项目,要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对接待不力的境外渠道将予以取消合作。
十、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工作违纪案件的查处
为保证出国(境)培训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市外国专家局将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外办和监察局等部门对出国(境)培训团组进行跟踪检查。对违纪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对问题较轻的将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坏影响的案件,将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对确认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案件,除追究责任外,并追缴全部出国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