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强跨行业、跨部门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管理
按照《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文件精神,我市除少数获得国家《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社会团体可组织跨行业、跨部门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培训外,其它任何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等社会团体均不得组织跨行业、跨部门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培训。
五、进一步加强中长期和专业技术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管理
中长期出国(境)培训项目是指在境外培训时间超过3个月的团组或个人,是今后出国培训工作的发展方向。中长期出国培训要严格执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2003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项目的指导意见》(外专发〔2002〕93号)文件的规定,对出国人员的学历、年龄、外语水平等严格把关,同时实行合同管理。派出单位在执行项目前,应与境外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培训科目、课程设置、费用支付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培训人员在出国(境)培训前,应与派出单位签订“出国(境)培训协议书”,协议书应对经济担保,违约责任,及回国后的服务期限等做出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或技术创新中的技术难题,选派相关技术人员赴国(境)外,通过学习、实习、研修等形式,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是出国培训工作的重点,应予以大力支持。
六、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培训组团单位资格认证的管理
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以培训、实习、进修、研修、学习及其它形式出国(境)培训的部门,均须获得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并取得《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方可实施。资格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报市外国专家局,由市外专局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七、进一步加强境外培训渠道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