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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意见
(长府办发〔200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外专发〔2006〕72号)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办发〔2006〕5号)的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出国(境)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严格审批程序,杜绝“搭车”、“乘车”和变相出国旅游,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出国(境)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做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

  根据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文件规定,重申我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统由市外国专家局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的范围:国家外国专家局专款资助的出国(境)培训;国家各部委、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培训;列入市引进国外智力年度计划的出国(境)培训;各企事业单位执行技术改造合同内的出国(境)培训。

  二、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计划管理

  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及人员,应在上年度10月中旬将项目计划报市外国专家局。市外国专家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报市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对培训目的不明确、经费预算不合理、接待单位不符合规定、出国人员不合要求的培训项目不予列入计划。审批后的出国培训年度计划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外办、市财政局。

  三、进一步严肃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根据外交部、外国专家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和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的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引办字〔1990〕59号)文件规定,出国(境)培训团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出国手续。执行国家外国专家局专款资助的出国(境)培训,派出单位凭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的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任务通知书办理审批等出国手续。参加国家各部委、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培训,凭国家各部委下发的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任务通知书,经市外国专家局审核后,到市外办办理审批等出国手续。列入市引进国外智力年度计划的出国(境)培训,在市外办下达出国任务批件后,由市外国专家局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派出单位凭市外办下达的出国任务批件和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的出国(境)培训审核件到市外办办理出国手续。各企事业单位执行技术改造合同内的出国(境)培训,需报市外国专家局审核后,到市外办办理审批等出国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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