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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实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实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6)2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含参加地区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的企业代表组织,下同):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目标任务

  1、结合贯彻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协调体系为目标,不断完善本市劳动合同立法,加强劳动关系处理的政策研究与协调,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2、在切实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协调本市企业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督促指导,力争2006年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以上,2007年达到95%以上,2008年,基本形成各类企业自主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的良性局面。

  3、改善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加强用工登记、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调解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力度,提高劳动力市场的信息管理与调控能力。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劳动合同内容趋于规范,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的观念显著增强。

  二、组织实施

  各级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发挥沟通协调,指导督促的作用,要制定明确的地区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措施,积极组织落实。要坚持调研,寻找问题,及时通过三方协商,研究解决方法,总结典型经验,予以推广,把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落到实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具体负责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主动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沟通研究,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相关工作。要协调社会各方,探索建立地区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加强对地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统计分析和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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