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农场人均收入的困难户,其补助标准:中央、省级补助200元/平方米;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补助100元/平方米,其中华侨农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补助60元/平方米,县(市、区)政府补助40元/平方米。
(三)凡参加旧房改造的归难侨,视其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1.家庭经济收入基本达到农场人均收入水平的,其补助标准:中央、省级补助60元/平方米;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补助30元/平方米,其中华侨农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补助20元/平方米,县(市、区)政府补助10元/平方米。
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农场人均收入的困难户,其补助标准:中央、省级补助120元/平方米;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补助60元/平方米,其中华侨农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补助40元/平方米,县(市、区)政府补助20元/平方米。
(四)为保证华侨农场特困归难侨基本住房需要,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帮助华侨农场建设廉租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安排用地指标时适当给予倾斜。华侨农场建设廉租房,以小户型建设为主,其补助标准:中央、省级补助300元/平方米;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补助200元/平方米,其中华侨农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补助120元/平方米,县(市、区)政府补助80元/平方米。
四、补助资金的管理
申请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应按程序上报省侨办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个人集资款和地方政府补助资金要及时到位。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要确保重点,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要根据所安排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分批予以下达拨付。
五、配套政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侨居造福工程”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侨居造福工程”用地指标,华侨农场要根据项目计划分期分批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华侨农场所在县(市、区)应优先予以办理用地手续。“侨居造福工程”要尽量利用现有宅基地改建,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安排“侨居造福工程”建设且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能自求平衡的华侨农场,不收耕地开垦费。
(二)“侨居造福工程”的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择优筛选施工队伍,中标的承建单位不得转包。建设部门要做好 “侨居造福工程”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