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三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各地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
(三十一)引导相关产业向山区内陆地区转移,增加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要在产业政策上鼓励大中城市、沿海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加工型企业向山区内陆地区转移。山区内陆地区要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承接产业转移,为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三十二)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通过对农村饮水、沼气、村容、道路等农村公益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立足当地优势,重点发展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科技应用型工业企业和服务业等非农产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就地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就业。
(三十三)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九、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四)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级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三十五)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做好农民工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地都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涉及对农民工实行免费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所需费用,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要求,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在现行财政供给渠道中予以安排。加大对农民工输出入集中、财政压力大的区、街道、乡镇的财政支持力度,帮助区、街道、乡镇解决农民工管理工作经费不足问题。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逐步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继续支持“就业扶贫工程”和“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农村劳动力输出大县、产粮大县、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开展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培训补助经费继续以培训券、现金等形式直接补贴给受训农民,或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给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