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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十五)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城镇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对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并实际在我省城市或城镇连续居住满5年,签订劳动合同,有固定住所,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暂住人口,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准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对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优先准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对农民工中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被评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被企事业单位聘为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准予落户。

  (二十六)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农民工承包地,也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对非法侵占或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

  (二十七)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至今尚未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县(市、区)要及时建立机构;已成立的,要不断充实力量,提高素质,改善执法装备。积极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队伍,劳动保障监察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向社会公布。建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设立农民工投诉举报中心,公布投诉电话,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二十八)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为“五五”普法规划的重点内容,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充分发挥“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作用,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可以适当放宽或降低其经济困难的审查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十九)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创新建会形式和方法,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以及工程项目工会、楼宇工会、市场工会的建立。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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