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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十一)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保健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艾滋病患者享有“四免一关怀”政策。对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应积极引导、支持农民工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已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儿童保健和孕产妇分娩减免费用的县(市、区),输入地的农民工欲婚男女青年、孕产妇与儿童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权利。输入地政府要增加预防保健经费投入,把农民工子女中的适龄儿童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各预防接种门诊要对农民工子女中适龄儿童免费接种卡介苗、脊灰糖丸、百白破三联、麻疹、乙肝、乙脑、流脑等7种疫苗。对居住时间累计一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按常住人口管理,建立预防接种卡证。

  (二十二)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农民工免费提供《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和避孕药具服务,定期开展孕情环情检查,切实保障流入人口避孕节育措施的有效性,实现流入人口和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严禁乱收费、乱罚款。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加强农民工流出前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议签订和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简化手续,免费为农民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加强输入地和输出地的信息沟通,建立相关部门资源共享的人口数据库,推动输入地和输出地农民工婚育信息共享。

  (二十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积极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改善其生活条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在依法取得的生活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在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委员会,建立有统一名称、有办公设备、有工作人员、有经费保障的规范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整合各类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协管队伍,方便对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户的登记、办证,提供免费房屋租赁信息和政策、法律咨询等服务。扩大完善《暂住证》服务功能,使流动人口中的暂住人口凭《暂住证》在生活居住、卫生保健、计划生育、义务教育等服务及经济、政治、文化权益保障方面,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权利。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四)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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