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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五)切实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参保能力,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对流动性大,收入较低的农民工,可以采取低费率和更灵活的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大病医疗保险办法,重点解决其进城务工期间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医疗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原籍或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十六)建立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大农民工参保力度,当前特别要加快推进在非公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对在企业就业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接续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在企业就业的参保对象解除劳动关系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在新单位就业后给予接续,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费。农民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积极探索更加适合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制定出台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十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各地要根据新颁布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突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做好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失业保险费应由个人交纳的1%允许农民工自愿选择交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本人未交纳1%失业保险费的,依法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按规定交纳1%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十八)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另行制定。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九)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输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按学校实际在校生数(含农民工子女)核拨生均公用经费,并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要在城市教育附加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农村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同样免除学杂费。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贫困的农民工子女就学。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保证农民工子女在接受教育、入队入团、评优奖励、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维护其在学校的正当权益。输入地政府对受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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