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发挥劳务派遣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中的作用。要在全省农村逐步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组织网络,把劳务派遣服务功能延伸到农村,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培训提供服务。人力资源丰富、条件成熟的乡镇,要建立劳务派遣基地和劳务派遣培训基地,采取灵活的培训方式,把技能培训与职业资格证书鉴定结合起来,有组织地把培训后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输送到用工单位。要多渠道开发劳务派遣就业岗位,加大对口派遣力度,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输入输出双向对接以及培训与派遣就业的衔接。要进一步发挥劳务派遣维权的作用,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农民工要100%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努力做到与其他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
(十一)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中华职教社等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要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计划”、“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和“就业扶贫工程”,建立健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网络,实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免费培训或培训补助制度。逐步做大并重点培养专业性、分行业的大型培训及其连锁机构,鼓励企业与劳务派遣机构、各类培训机构结成用工和培训联盟,建立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学校组织培训的“订单、定向”劳动力培训与转移机制,做到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相衔接,实现对口培训、对口派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重视抓好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输入地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各地要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建立资源共享的公共实训基地。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认真实施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全省各县(市、区)都要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教育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各地可利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四级(省、县、乡、村)办学现有设施及网络、媒体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使农民在家中通过学习掌握职业技能。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建立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制度,采取政府资助、学校减免学费、半工半读、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三)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四)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当前,特别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不得用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不得采取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捆绑”参保的方式。农民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有关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有关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