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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4.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经常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开展检查,及时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整改无望的要坚决取缔。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规定如实向农民工特别是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大宣传,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食品卫生等方面的规定,规范建筑工地食堂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和发证后监督工作,保障农民工食品安全卫生。加强农民工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煤矿等高危行业主要工种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管职责,保障农民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和足额的经济赔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也要依法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七)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的录用标准。要改善女工的劳动条件,将女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依法保护女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工结婚、依法生育的内容,并同等享有晚婚晚育的有关照顾性规定,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企业招用未成年工,应对其进行规范的健康检查,办理《未成年工登记证》,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和培训

  (八)建立政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作为重要任务。从2006年开始,将农村富余劳动力年新增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人数列入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省级和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的财政支持力度,各地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劳动保障、农办、教育、科技、建设、财政、库区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工作。要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九)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经过五年努力,建成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把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行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服务和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输出地政府要重点建立农村劳动力台账,摸清农村劳动力资源底数,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输入地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统计制度。要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和队伍建设并向村延伸,通过资源整合,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工作经费和场所。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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