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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6]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农民工是我省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省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迫切要求,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农民工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从我省省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经过五年努力,基本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大力发展劳务派遣,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强化服务,完善管理,为农民工生活和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统筹规则,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二、努力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三)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1.加强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各地要定期公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厦门、福州等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实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为企业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提供参考,也为农民工获取就业所在地工价信息提供服务。

  2.指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企业普遍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并随着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不断提高职工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应同工同酬。

  3.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合理确定、适时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推行部分重要岗位、稳定性较强工种的区域性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工资水平,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

  4.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企业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个别特殊情况企业需延长工时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坚持职工自愿,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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