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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14、不接受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日常稽查和年度审验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吊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执法依据: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各收费单位必须主动接受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票证、收支及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的日常稽查和年度审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由物价主管部门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15、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提供虚假价格监测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价格监测对象必须按照价格监测表的内容和规定的时间提供价格资料。第八条:价格监测对象必须依法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所提供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真实。价格监测对象不得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的价格监测资料。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价格监测对象未按照价格监测表规定的内容、时间等要求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价格监测对象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16、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执法依据: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并给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警告。
  17、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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