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劳动者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鼓励扶持更多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实施意见》提出,要继续实行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这一政策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主要是考虑这部分人员再就业难度大,从事个体经营后需要一个增强竞争能力的过程,有必要通过减免税费,减轻经营负担,帮助他们解决开业时的困难,并逐步稳定下来。实行定额依次减免四种税收,即先规定一个免税额,在限额内先减免营业税,未达到限额的,再依次减免其他税种,这样既照顾到多数经营者的需求,给予相应扶持,也使税收操作办法更加完善,更方便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上述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国家规定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需要一定的开业和周转资金。实行这一政策,可以帮助他们解决资金筹措问题并减轻利息负担。与商业性贷款不同的是,这一贷款由政府出资进行担保,信用度高,手续简便。另外,贷款贴息项目由各地确定,也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灵活性。
六、提供优惠,引导激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
实践证明,企业吸纳就业仍是解决就业再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实施意见》要求,要继续实行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贷款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加工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时间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同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时间内按此政策执行。远离城镇的独立工矿区原国有企业破产重组后,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按上述标准和期限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商贸、服务加工型等企业吸纳就业的容量大,不需要复杂的职业技能,更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享受这一政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增加了新的工作岗位。二是必须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三是要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规定,是为了让这部分人员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尽可能稳定就业。税收优惠方式实行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既坚持了扶持和鼓励的原则,也加大了扶持力度,使企业每招用一个人,都能享受到减免税收政策,同时方便操作,防止税收征管出现漏洞。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加工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在相应期限内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用工成本,引导他们更多吸纳就业。下岗失业人员找到了新工作,接续了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解除后顾之忧。另外,在原来提供养老和失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保险项目,有利于解决这部分人“病有所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