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外来从业人员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的批复
(厦府办〔2006〕187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劳社〔2006〕142号《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外来从业人员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的请示》文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
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
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在一个职工基本医疗费用计算年度内,每一参保人员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一定比例确定: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为30%;连续参保满6个月不满2年的为60%;连续参保满2年不满5年的为90%;连续参保满5年以上的按《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
二十七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