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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关于厦门市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关于厦门市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6〕1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制定的《厦门市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综合治理,遏制和减少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大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力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关于开展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我市决定自8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消除一批客运安全隐患,整改一批公路危险路段,查处一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使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通行秩序进一步好转,坚决杜绝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工作措施

  ㈠强化客运交通安全管理

  1、交通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落实“三关一监督”制度,确保不合格的车辆不出站,出站客车不超员;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建立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制度,做到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建立车辆、驾驶管理日志,推进客运企业建立安全体系认证制度,督促运输经营者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部门根据公安部门提供客运企业近3年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会同公安、安监部门按照车辆台数、线路里程长度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比例,对客运经营者安全状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公安部门对1年内客运企业平均50%以上车辆有违法超员、6个月内营运客车单车3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罚款;对6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客运企业,应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对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其上道路行驶。安监、交通、公安部门应分别在8月和9月,对辖区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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