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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领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领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商委函〔2006〕20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

  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印制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已到我市,现予正式启用。现将证书启用和领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重庆市政府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职责的分工,市商委负责全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即市商委负责全市第一、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的颁发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商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的颁发工作。所发《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

  二、《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用于公示;副本为书页式,以备查验。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数于8月10日前到市商委领取(领取地点:重庆市危险化学品流通协会,联系电话:63850258 63603013)。

  三、现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审查颁证工作顺延至8月31日结束。到8月31日截止,原《重庆市易制毒化学物品经营登记证》一律作废。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新的《备案证明》时,应将原《重庆市易制毒化学物品经营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收回。对经营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户,在收回原证书后,请出具“某某单位原《重庆市易制毒化学物品经营登记证》已收回”的证明,由申请人转交市商委。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06]68号)要求,于9月10日前将《经营许可(备案)证办理情况表》报市商委(特商处)。并从2006年10月开始,于每月10日前向市商委(特商处)报送《经营许可(备案)证办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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