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价格诚信示范单位基本条件包括:
(一)模范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价格规章、价格政策,正确行使价格权利、切实履行价格义务,自觉规范价格(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建立健全经营者(或服务单位)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有相应的内部价格管理机构或物价员队伍,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不断增强物价员队伍的业务素质。
(三)有切合经营者(或服务单位)价格管理实际的价格(收费)调整、执行、监督程序。合理制定价格(收费),做到质价相符,建立价格(收费)台帐,准确记录价格信息。
(四)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促销行为规范,自觉履行价格承诺。
(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生存竞争能力,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六)积极化解价格纠纷、价格矛盾,自觉接受价格社会监督,主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与其他经营者(或服务单位)相比,在价格诚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效和突出的示范作用。
(八)两年内未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管理相对人可以参与A级示范评定。一般情况下,参与高一级信用等级示范评定活动,须通过下一级等级评审。
(九)一般情况下,通过本级价格诚信示范评定满一年后,方可申报上一级评审。属于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服务进万家试点单位可直接申报同级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审活动。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推荐表。经营者自荐、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相结合。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简介(自然条件、经济状况、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服务范围、效益分析等)。
(三)有关经营者内部制度建设情况文件材料,物价员机构及物价员基本资料。
(四)经营者内部价格与收费调定流程说明材料。
(五)价格承诺报告书。
第九条 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