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流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障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鼓励人才交流和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技能人才提供相应服务。放开点名招聘高技能人才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按照省物价局苏价费〔2003〕416号文件有关规定,协议招聘、协商收费。积极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高技能人才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按规定转移。已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企业,应为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办理相应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六、进一步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政策
(二十二)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省设立职业教育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及省重点技师学院建设。各省辖市要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评选、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竞赛、考核和奖励等。各级财政在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时,应将技工院校及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二十三)落实高技能人才教育培训经费。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各地用于职业教育的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有不少于20%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重点建设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没有落实的地区,要按规定落实;已落实的地区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四)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它培训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外资参与兴办各类职业院校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凡通过政府部门或我国境内的非赢利组织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