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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一)大力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技工教育千名师资培养领航计划”。“十一五”期间,安排职业院校1500教师、技工院校50名教师参加出国研修培训,安排职业院校3000名教师、技工院校350名教师接受国内进修培训,组织职业院校1万名教师、技工院校600名教师参加企业顶岗锻炼。积极组织职业院校教师参加技能竞赛和技能考核认定。鼓励职业院校教师申请评定第二专业技术资格。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到2010年,全省职业院校专业教师获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达60%以上。

  (十二)技工院校举办的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执行。入学前为工作一年以上在职职工的毕业生,可不实行试用期,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期参加工作的大专毕业生待遇重新确定。具体标准按原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人事厅《关于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待遇的通知》(苏劳薪〔1998〕12号、苏人通〔1998〕98号)执行。

  (十三)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协议签订,也可比照本企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签订;经用人单位聘用为技师、高级技师的,其待遇和户口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机制

  (十四)加强对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在职业院校开展国家级和省级职业资格认证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覆盖面。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试点院校的专业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该专业的理论考试。经认定的试点院校主体专业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学历证书的,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直接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五)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在全省选择50家大中型企业进行评价方式改革试点。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等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技术难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试点企业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对国家题库的考核内容作30%的调整。考核合格的,根据企业要求,可按规定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出具统一的考核成绩证明,并列入职业技能鉴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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